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4 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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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相关硕士学位培养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我校已获授权的专业硕士学位有:工程硕士(ME)、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MFA)、社会工作硕士(MSW)。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有科学道德,有一定学术水平,完成相应专业学习和培养要求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攻读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已经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的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及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录用)至少1篇与专业方向有关的论文(有正式刊号,且不含增刊);或者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排前3位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品种审定证书、省级授权的行业标准或行政许可及艺术作品;或者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奖励办认定的行业和社会的奖励。
  (4)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所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
  (3)必须在四年内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不要求考专业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不作此项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
  (4)课程结束一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阶段的注册申请工作。拟申请同等学力学位人员须提供简历、学位及学历证明、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全国统考合格证(交复印件,验原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简介(包括思政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拟申请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证明原件(交复印件),到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申请注册手续。校学位办公室会同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成绩进行认定,经批准注册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5)学位论文阶段申请注册一年内,必须提出学位答辩申请。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10月。论文工作结束后,经指导教师同意,可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专业所属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预审通过后,即可填报该生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申请人员需提供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职务专家(其中一人为校内硕士指导教师)的推荐材料。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4)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形式
  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工程技术报告、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职业教育研究等形式。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各专业领域对论文字数的最低要求。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可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表》,指导教师要写出对申请人的详细评语(包括思想政治、学习和工作表现),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预审通过后,即可填报该生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内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时间)。原则上要求入学后5年内完成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答辩时间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统一将同意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论文的评阅工作,聘请与学位论文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在答辩前1个月左右对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均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评阅人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评阅人认真评阅论文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书》,写出详细评语。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1)有两名评阅人持否定的评阅意见者;
  (2)如有1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1名评阅人再行评阅,评语仍是否定意见者;
  (3)未全部收回学位论文的评阅书者。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采取预答辩制度。正式答辩在预答辩后1个月左右内进行,以确保充足的时间修改学位论文和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评审。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名正高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参加),另设秘书1名。硕士论文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事先对学位论文进行审阅。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备案。
  (3)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所有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依法需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投违心票,不降低要求,审查学位论文是否与所学专业领域相关,是否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到会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宣布答辩会开始;时间一般20分钟左右; 
  (4)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涉及的疑点和问题提问,论文答辩人释疑时间一般在20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举行内部会议(论文答辩人及其指导教师须回避)。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评阅人和导师的评阅意见,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形成答辩意见,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当面向论文答辩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7)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应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要有详细的答辩纪录。
  第二十一条 答辩成绩及决议的形成
  (1)答辩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请人公开答辩的基础上,根据论文评阅的意见和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成员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评分,答辩委员会据此投票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建议,形成统一的答辩决议,填入《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应填写所有材料表格,答辩结束后,按规定填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后交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建议,其硕士学位论文经修改或补充后,半年或1年内可再次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仍未获得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按肄业处理。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分别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填入《学位申请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对学位授予有疑问或有争议者,校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有疑问或有争议者的全部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者视为通过,方能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答辩中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专家重新评阅论文,或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再次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办如发现学位授予有错误,或发现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投票表决。如确认授予有错误,宣布所颁发的学位证书无效,由校学位办追回。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工作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录入和整理该年度学位授予信息报盘,由校学位办汇总统一上报。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单位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证书,由学校直接寄送培养单位。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生效。今后新增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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