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15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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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保证办班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吉林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保证办班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吉林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中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可开展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
  第三条 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班初审权均在校研究生部。办班申请及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上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学校受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有志于提高自己学识水平,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参加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第六条 我校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实行学校统筹管理,各学院(部)具体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我校研究生部负责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下称学员)报名资格的初审、教学计划的审核、教学过程及成绩考核工作的监督、学员成绩的认定及全部档案的管理,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培养内容、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第八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学员的招生、教学计划的落实、教学过程的管理、成绩考核工作及试卷的管理保存。
  第九条 学员报名时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登记卡》,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最后学历证明原件(毕业证、学位证)及复印件。各学院(部)在开班后一个月内将学员填写的“登记卡”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部)在开班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一条 对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其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考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二条 学员的课程学习可采用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等方式。
  第十三条 脱产或半脱产学员可与我校正规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学校原则上不安排这部分学员的食宿,其考试成绩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可直接认定。这部分学员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办班广告、招生宣传材料在对外发布前须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与外校合作名义举办各种类型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学校将做出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资格的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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