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1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7:21 03:16: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借款合同

  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课程只介绍民间(自然人)借贷。

  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订立合同时不生效)

  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物的改善和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文章


2010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前密押题(1)
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前密押题(2)
201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练习及答案(16)
2009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真题及答案
201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14)
2009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真题及答案
201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密押题汇总
二级建造师评卷老师感想 对广大考生超有帮助
如何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稳定地发挥出水平?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