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三十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8:08 23:09: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药学研究工作的内容

  1.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发进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

  2.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和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

  3.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与审批

  1.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品种: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4)中药注射剂。

  (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的格式:

  x药制字H(Z)十4位年号十4位流水号,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二、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1. 批准文号的有效期及补充申请:有效期3年。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报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 撤销批准文号的情形及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批准文号: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三、监督管理

  用非正当手段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例:(A型题)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以申报为医疗机构制剂的是(E)

  A.市场已有供应的品种 B.中药注射剂

  C.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D.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E.本单位临床需要的固定处方制剂

  例:(A型题)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制剂可不经批准就变更的事项是(D)

  A.工艺 B.处方 C.配制地点 D.配制人员 E.委托配制单位

  例:(A型题)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C)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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