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辅导第四章(10)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2:24 16:23: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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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掌握
金融保险业适用的税率是5%
1、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其中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从境外借来的外汇资金借与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一般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信托贷款、典当、票据贴现等。
注意: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2)信托业务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经纪业务”。但不包括信托贷款。
(3)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注意:
(1)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熟悉
1、纳税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2、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掌握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三种
1.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2.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本规定取消)
3.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百考试题论坛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09新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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