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5)—中级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1:3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例题·单选题】经济法责任包括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的是( )。

  A.垄断法律责任

  B.税收法律责任

  C.金融法律责任

  D.计划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责任的分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可以分为财政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金融法律责任、计划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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