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5 22: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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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二节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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