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复议管辖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07 00:36: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已于6月17、18、19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百考试题特整理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复议管辖,帮助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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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注意: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②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关系。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专门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目前,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一)一般管辖

  1.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特殊管辖

  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部分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卫生防疫站有行政检查权。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三)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接受属于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第二,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三,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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