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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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主体称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集中规定了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问接收购三种方式。

  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时,采取的方式是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或者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依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0h,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2.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收购仅限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r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间接收购。如果按照收购人是否是股东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间接收购则是指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而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间接收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改为要约收购,即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7条还规定: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上述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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