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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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地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开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开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5·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6·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对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人场进行证券交易。

  (三)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1.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

  (1)审查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取得营业执照。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分支机构及其他特殊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2)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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