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6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4 18:2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十三讲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一)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保证职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职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来源:www.100t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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