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印诉土案看纺织品数量限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4 03:21: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中,“242条款”有这样一些描述:“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对于这些文字,一般解释涉及到请求磋商的条件和目的,中国采取的主动限制,以及WTO成员的数量限制。字里行间自然引出一个问题:纺织品数量限制是否可以新设?无论是否可以,有些什么样的理由作为支撑?正确地理解和回答这个课题,对于我们妥善处理与美国以及其他WTO成员有关纺织品设限的争议,显然是有益的。为此,我们需要回顾一则WTO案例,看看专家组对于ATC有关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如何作出解释的。这个案例就是印度诉土耳其影响纺织品进口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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