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讲义二(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13 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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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mar10">  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2.明细账用于分类登记某类经济业务事项。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序时明细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主要包括1)各种租借设备;2)物资的辅助登记;3)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或称往来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5.禁止账外设账。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资料的资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的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篡改事实。
  对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制度比较多,目前主要有: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对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七、会计凭证来源:采集者退散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百考试题论坛来源:考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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