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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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审批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科学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济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审批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引导规划设计提升境界、水平,促使城乡规划设计出精品、创一流。重大规划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一律不予审批。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审批的统一管理。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第四条 城乡规划审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会议制度和规划审批例会制度。
市规划委员会初审会议审议(查)同意的项目,提交市规划局规划审批例会。采集者退散
市规划委员会联审会议审议(查)同意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提交市政府规划审批例会或市规划局规划审批例会。
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和市政府规划审批例会及市规划局审批例会研究批准的项目,市政府及市规划局不予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