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监理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1:2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冀建执[2008]10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做好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保证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职责,根据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特制定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施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管理

  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在省建设厅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河北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协助省注册中心完成此项工作。

  三、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在注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还应在注册期内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24学时的继续教育。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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