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2:24 18:52: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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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9]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为合格;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凭原准考证报名,继续使用原档案号。
  二、考试时间、地点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8、19、20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18日14:00---16:30财务与会计
  6月19日9:00---11:30税法(一)
  14:00---16:30税法(二)
  6月20日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税务代理实务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置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三、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考试报名
  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可直接登陆日照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rzrs.gov.cn),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图像清晰,彩色黑白都可,非生活照,jpg格式,宽120像素左右,高160像素左右,大小20kb以下),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市直报考人员由单位汇总后集中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缴费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各区县报考人员由单位集中到本区县人事局缴费,由各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盖章)后集中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确认。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网上报名及确认时间为2009年12月22--31日。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
  考生须通过上网(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6月20日。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应考时务必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考试指定用书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部门负责征订。
  各区县人事、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六条对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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