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报关员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15 23: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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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3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5-26 【生效日期】2011-5-26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冷冻的橙汁”(税号2009.1100)、“非冷冻的,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橙汁”(税号2009.120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葡萄柚(包括柚)汁”(税号2009.2100)及“混合水果汁”(税号2009.901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0000ff>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0000ff>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0000ff>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