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 — 高考频道 —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10 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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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示范高中(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高中)的管理,推进省级示范高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级示范高中,是指经省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确定为省级示范高中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省级示范高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优质高中。
  第四条 省级示范高中应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1.明确先进的办学理念,确立切合学校实际的办学思路,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真正落实到学校办学过程中。
  2.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
  3.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科学完善的德育工作体系。注重诚信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4.认真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自觉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评价制度。
  5.积极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
  6.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行校务公开,严格依法治校,创建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7.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切实将科研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当中。
  8.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9.积极为本地薄弱高中和农村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10.全面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学校体育、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努力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使学生的身体素质、体育能力和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得到持续发展。
  第五条 各地要加强对省级示范高中的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其健康发展。各地应统筹规划学校建设,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未经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核准,省级示范高中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省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制度。省级示范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应均衡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第七条 构建学校与家庭、社会有效沟通的渠道,完善民主决策、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学校应认真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等方面对学校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八条 建立省级示范高中校际协作交流机制。省级示范高中之间应加强横向交流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互派教师任教、学生学分可以互认。鼓励省级示范高中之间开展相互评价、共同承担课题研究、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九条 建立省级示范高中动态管理机制。本着有进有出的原则,对省级示范高中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省级示范高中总量,全省省级示范高中数控制在全省普通高中总数的20%左右。
  第十条 建立省级示范高中表彰奖励制度。省级示范高中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示范高中自评制度。完善省级示范高中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省级示范高中每年年底应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经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完善省级示范高中定期复评制度。对省级示范高中,每两年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查一次,并将复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每四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经复评符合要求的,保留省级示范高中资格。复评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
  1.招收复读生的。
  2.违反规定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其它违规招生的。
  3.未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4.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集体补课的。
  5.学校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罚教师唯一标准的。
  6.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实行有偿家教或利用职务之便乱编、滥发教辅资料谋取私利的。
  7.学生学分认定或综合素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得不到改善并持续下降的。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
  1.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的。
  2.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4.教师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参加考试、竞赛、检查、评估和学生评价等重大活动中,学校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的。
  6.为享受高考加分或其他优惠政策,在学生民族、户籍、学籍、特长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7.在高考报名中弄虚作假的,擅自更改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规定,将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学生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高中。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的,不再执行省级示范高中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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