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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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
(2)规划修改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