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会计证考试学习讲义-会计基础(二十五)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31 17:59: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news_con" class="mar10">  第八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种类和一般程序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并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任何单位都必须通过账簿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财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通过物资管理,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但客观情况十分复杂,许多原因都会使账存数与实存数发生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计量的尾差所发生的质量或数量的变化;第二,由于制度不严或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计算差错、登记错误或霉烂变质损失;第三,由于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或非法侵占等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财产清查对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可靠,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挖掘企业物资潜力,促进企业健全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一)可以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如发现盘盈和盘亏,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正确,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二)可以加强物资管理。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若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财产损坏、丢失、被非法挪用,或被贪污盗窃等情况,就必须查明各种财产的收发和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在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也可以通过清理悬账悬案,加速资金结算和账款催收.避免坏账损失。
  (三)可以充分利用资金.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
  在清查过程中,必然要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加以核实,有利于采取措施,重新组合,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利用潜力。
  (四)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通过财产清查,企业可以对资金结算、账务核算、财产验收保管以及债权、债务、资本金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促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二、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一)实地盘存制
  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只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数,不登记其发出数,期末通过对实物的盘点来确定财产物资结余数,然后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发出数=期初结存数 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
  实地盘存制的优点简便易行,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期末实存数的正确性就成问题,从而导致本期发出数也未必可靠。
  (二)永续盘存制
  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和发出的数量及金额,都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有关的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账面结存数=期初账面结存数 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
  以上公式与实地盘存制的公式内容相同,但次序不同。实地盘存制是根据期末实存数倒挤出本期发出数,而永续盘存制是减去本期实际发生数后结出期末实存数。后者手续比较严密,会计账簿起到了实际控制财产物资收、付、存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财产管理,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应用。另外,由于永续盘存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逐笔都有记录,且有原始凭证为依据,容易追查差错的来龙去脉,也容易控制差错和非法行为的发生,是控制差错和制止非
  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永续盘存制虽然实际记录了财产物资的收、付、存数量和金额,但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数量和金额,仍然有发生差异的可能。因此,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
  【例8-1】某商业公司月初库存甲商品50件,单位成本1000元,本月购入甲商品950件,单位成本1000元;本期销售甲商品900件,期末经实地盘点,查明甲商品实存为80件,则按照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可分别计算如下:
  永续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900=900000(元)
  月末甲商品账面余额=1000×50 1000×950-900000=100000(元)
  实地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50 1000×950-1000×80=920000(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到,在永续盘存制下,通过实地盘点可以查明实存金额(80000元)和账存金额(100000元)不符。因此,可以通过财产清查,确定财产物资实有数,并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在实地盘存制下,本期发出金额是倒挤得到的,无法确定盘盈、盘亏。实际上,盘亏金额20000元(100000—80000),也作为本期耗用数额计算确认。
  在会计核算中大部分财产物资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三、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查询。原则上讲,全面清查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有关项目。以制造企业为例,全面清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
  (2)各种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3)各种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流动资产。
  (4)各项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资。
  (5)各种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等往来款项。
  (6)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资。
  (7)各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
  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等,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盘点和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如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账实不符。调整错误,核实损益,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完整。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对其经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根据审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其目的往往是验证该单位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3)企业进行兼并、破产或转移所有权时,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
  (4)发生自然灾害或贪污盗窃时.对受损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目的是查清损失情况。
  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四、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清查组织应由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业务、仓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一般应由管理层研究制订财产清查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和方式方法。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清查人员要做好盘点记录,填制盘存清单,列明所查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和款项及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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