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学习辅导: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4 03: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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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上级机关有义务监督下级机关的实施许可的活动。下级如果有严重过错,上级没有监督好,要负领导责任。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行政机关检查 |
(1)书面检查(形式检查):①核查材料并记录归档②创造条件使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税务局做的比较好);(2)实地检查(内容检查):①抽查产品②检查场所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锅炉、电梯等),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
被许可人自查 |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督促建设、使用单位建立自查制度 |
对特许的监督 |
(1)(自然)资源利用特许的被许可人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2)市场准入特许的被许可人,合理、普遍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监督机制 |
(1)举报。个人、组织发现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2)异地协助告知。被许可人在管辖区域外违法,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抄告许可机关。 |
监督规则 |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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