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税法基本原理考点:税收实体法——税法要素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8 1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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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
  2.课税对象:征税的依据
  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A:价值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
  B:实物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
  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累进税率的分类

主要内容

额 累
全额累进税率
  1.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之后,相当于按照比例税率征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2.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分界处可能发生税额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差。
超倍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1.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2.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的其他形式:
  A.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B.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比例税率: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4.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主要内容

税基式减免
  使用最广泛, 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具体包括:
   a.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b.免征额: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c.项目扣除: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d.跨期结转:将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等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二者相同。
  区别:①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②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
   ③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行业、产品等“线”上减免,在流转税种运用得最多。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特殊情况下适用。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另定减征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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