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辅导:外企借款投资利息的涉税处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14 23:37: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 class="mar10"> 【问题】
某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了一个公司,形成了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而且公司有生产经营性银行借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存在银行借款,因此,必须每年将当年的利息支出人为计算出一块出来,进入长期投资的成本,而不能在税前列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
一、在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了应缴资本额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有根据证明自有资金用于投资,银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那么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应允许企业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在取消以上审批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①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②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①项所要求的资料。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