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2010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 高考频道 —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5:01 20:3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校于1940年,国家标准代码:10655。
  第二条 为了保证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美术专业考试

  第八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美术专业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第九条 报考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设计学(设计史论)、广告学专业的考生只须报名,不参加我校美术专业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我校本科专业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美术专业考试分造型类和设计类,可兼报两类报考并分别参加两类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创作基础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重庆市考生报考我校按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在本院集中实行封闭式评卷,学院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四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色弱,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1.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动画、摄影、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高职专科各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文化成绩÷7.5×30%+专业成绩÷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算)。
  2.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设计学(设计史论)、广告学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原则上文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造型类、设计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三科总分达到260分以上,或者高考文化成绩达到550分以上(原始分),我校将适当降低外语单科要求,优先录取,录取专业根据考生专业成绩确定。
  4.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高考数学成绩按100%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校将进行复查和专业复试。凡经复查或专业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各项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美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3000元。
  学院设立优秀奖学金有特等、一、二、三等四个等次,受奖面达40%,特等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7500元,学院还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
  学院设立了新生特别奖学金,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按一定的比例每人一次性颁发奖学金3000元。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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