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29 22: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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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会字[2005]2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苏州市财政局
二ΟΟ五年九月九日

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凡在我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和未注册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二)确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及要求.(三)监督、指导各市(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会计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24小时。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会计人员必须在一个考核周期内(2年内)完成48小时的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个年度内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在境外工作超过1年的;(二)病假超过1年的;(三)生育;(四)服兵役;(五)其他情况。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要求。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等。每年由财政部门公布继续教育的内容。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科目进行学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为参加在财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培训。但有以下情况,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一)通过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任何一个科目。
  (二)当年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等专业毕业证书的。
  (三)年度内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立项或获奖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会计学术论文。
  (四)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等。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百考试题论坛
  五、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小时)统计工作。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继续教育内容的同时规定各培训内容课时(小时)要求。会计人员可以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培训内容中进行选择。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考试成绩进行课时(小时)统计。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培训资格,并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等一定的条件。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需向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财政部门将定期进行公布。培训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报送培训人员数据及培训情况。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源:www.examda.com来源:考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同时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应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内容、时间、累计小时数(天数)等,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必须补齐上一周期继续教育学时。未补齐的,将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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