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16 1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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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权证是指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在权证清算交收模式上,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总体来说是一致的。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而由权证发行人身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权证持有人可以成功行权。 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银货对付”原则。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二是行权交收期不同。 首先是“待交收”制度方面的差异。①在该制度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即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内有足额款项可以支付投资者买入的权证,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即在T日日终将权证经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户到买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没有,则推迟到T 1日日终办理交收。如果T 1日日终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款项,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应向结算参与人交付权证,并最终过户到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没有足额资金,则按照“银货对付”原则,暂不向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对应的权证。②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则未实行“待交收”制度,所有权证二级市场交易均在T 1日日终按“银货对付”原则办理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