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标准表述:手术同意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7 20:08: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背景链接】

  2010年12月,广州有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了非常危险的情形,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在医生和家人轮番劝说之后,她却仍然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医院在征得其家人同意之后,强行对其进行了“剖宫手术”。虽然最终没能救活孩子,但是幸好保住了大人的性命。

  2010年10月,在广州发生了更加恶劣的事件,一位刘姓市民因醉酒出现大面积脑出血住院,两位姐姐认为这个弟弟对家庭、社会都是个累赘,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终刘先生死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一旦家属拒签,或者找不到家属而医院又不敢代签,一纸手术同意书就沦为了杀人工具。

  【标准表述】

  [目的]

  手术同意书的做法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目的是防范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2002年8月,国家卫生部出台了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范的通知(试行)》,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但是,签订手术同意书目的是让病人家属了解手术风险,但签字不等于规避院方医疗事故带来的法律责任。

  [缺失]

  国内医院目前通行的患方家属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医生才施行外科手术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患者及其家属普遍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这份“同意书”的。他们认为,这是医院试图通过患方家属签字的方式,将医疗风险转嫁到缺乏医学知识和医疗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产生医疗事故,“签字书”就为医方推卸责任留下退路。这样,就时常出现患者不愿签字,医生不动手术,因而延误治疗的严重事件发生。即使患方家属在“同意书”上签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医患之间的对立与不信任,从而加重了医患矛盾。

  [原因]

  今年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和卫生部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都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医院是可以代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签字进行手术的。但是,抢救孕妇的医院还是非常忐忑地“咬紧牙关”冒着风险做的剖宫产。原因在于:

  首先,假如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款来说,这位孕妇本身还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她处于清醒状态,家属和医院能否越俎代庖在法律上并不清晰。其次,手术是一个高风险的医疗行为,出现并发症或者不幸后果的几率很大,有些问题的确是目前的医学水平难以解决的。最后,也的确出现过医院代患者签手术同意书而后被告上医院的情况。一纸手术同意书,对于医院来说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自保”行为。

  [外国措施]

  奥地利2/3医护人员挨过打

  奥地利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奥地利约2/3的医护人员曾遭患者或患者家属殴打、遭受拳打脚踢,在医院,甚至还会出现致命的恶性事件。医护人员挨打原因包括:病患候诊时间长,诊疗措施导致患者不适引发家属不满,医护人员本人处置或行为不当等。为避免医患矛盾激化,医护工作者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尽量缩短候诊时间,医疗处置透明化,并满足病人及家属的合理要求。此外,报告还建议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采取主动措施避免矛盾激化。目前奥地利医护人员中仅有22%的人在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发生争端时,会主动避免矛盾激化。

  美国:力求平衡医患利益

  医疗疏忽和医疗失误在美国是个严重问题。美国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等医患矛盾时,力求照顾医患双方,努力寻找两者利益的平衡点。美国有11个州规定,只有医疗疏失的责任超过50%,被告才需要进行赔偿,其他州则规定按责赔偿。

  日本:建立医患互信关系

  为了有效缓解医患矛盾,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最关键的是:建立医患信任关系,提供优质服务。医患互信使病人相信诊断并积极配合治疗,使医生增强自信,提高诊治效率。为了监督医院的服务质量,日本自1995年开始对医疗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包括五大指标:

  一是医疗记录是否严格管理。二是对患者有没有实行主治医生责任制。三是每个病例是否进行了认真研究。四是有无医生进修制度。五是患者权利是否有明文规定。每个指标分五个等级。评估结果上网公布,评估合格发给合格证书。患者根据评估结果选择优质医疗的同时,又增加了对医生的信赖。

  德国新加坡:庭外调解化矛盾

  德国医疗技术发达,医疗水平享有盛誉。但德国卫生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却显示,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仍高达10万起,其中1/4事故导致病人死亡。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除了通过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外,采用最多的还是庭外解决的方式。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家属一般先与当事医生或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协商未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该机构专为解决医患纠纷设立,目的是避免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或打“马拉松医疗纠纷官司”。

  新加坡处理医患矛盾的方式和德国很相似,虽然该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医患关系的立法,但医院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和病人的投诉比较重视,设有专门的纪律和投诉调查委员会。新加坡1997年成立医疗纠纷调节中心,鼓励和平化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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