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8: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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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信息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于专有领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作为电子商务“信息流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数据信息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直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而更多“数据信息的固化、表达可以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形式取得版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某些“数据信息可以商品化,构成“信息化商品受到商标、商誉等权利的保护.电子商务中进行的商业竞争自然也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和限制。不仅如此,现在知识产权的版权保护,已经延伸到在网络环境中对作品(也是一种信息)传播、利用的保护,这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特别是国际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

  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的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并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发展虚拟化的主要方式。

  三、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在有形商品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产权的价值,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在无形商品贸易中,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简而言之,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成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也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付,利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更是独具优势。

  四、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已经明确允许商业方法申请专利。

  1998年7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StateStreet银行诉SignatureFinancial金融集团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指导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这一判决是针对Signature集团拥有的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而作出的,也是CAFC首次对涉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否可以取得专利作出的判决,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1999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专利保护的合法地位。

  1999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AT&.T公司诉ExcelCo鄄munication长途电话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判定AT&.T公司的市场营销方法的经营模式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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