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讲义(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8:59: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根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必须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本章重点)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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