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第四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8:57: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4)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相关文章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第三章
-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办证须知
-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鄞州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进展顺利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第四章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第五章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内容第六章
[北京燕山区]07会计从业考试9.18-27日及10.8-13日报名
北京0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9月18-27报名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