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9:05: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辽财会[2006]765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与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的通报和下步整改与处理工作的意见》(辽财会[2006]50号)要求,2006年7月14日-7月31日,省财政厅举办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无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培训班。培训班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开设了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三个科目。

  很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对本次培训班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和支持。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能够认真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按要求积极参加学习。省直各单位共有170多人参加了培训。参加培训的大多数学员也能够遵守培训班的各项规定,认真学习。特别是省动物监督局规划财务处长李作义、省委党校财务处长赵满、辽宁航空工业劳动保护宣教中心财务负责人刘铁胜等一批会计机构负责人,克服了工作比较繁忙的困难,能够始终自觉坚持参加学习,认真听课。

  培训结束后,根据《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于9月5日和10月20日先后组织了两次统一考试,共有293人参考,合格人员192人,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32人。

  现根据考试情况,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组织合格人员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附件2),并附学历证、身份证、单位代码证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1寸彩色照片2张,于11月30日前到省财政厅(会计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含会计机构负责人),请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规定,在今年12月31日前进行调整,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明年上半年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整改不利或拒绝整改的单位,将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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