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巧记经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2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各类时效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


  ①身体受到伤害;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

  章节 撤销权 撤销权的时效

  第一章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 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 (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 可撤销合同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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