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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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会计学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中国会计学会章程》,结合中国会计学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会计学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经中国会计学会批准,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中国会计学会管理的分支机构。

分会是中国会计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会应在中国会计学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为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一)组织协调本领域或行业的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

(二)组织本领域或行业的会计学术交流;

(三)组织本领域或行业会计工作经验交流,调查研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四)发挥分会的智力优势,开展本领域或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活动;

(五)经中国会计学会授权开展的其他活动。

未经授权分会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代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为了保证上述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第五条 行业分会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行业分会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单位汇报工作,并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行业分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管理和监督的事项包括:

(一)分会负责人、分会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应当报送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分会年检报告,应当报送行业主管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其他需要报审事项。

第六条 分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会计学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3月底前向中国会计学会报送当年工作计划。

第七条 分会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会计学会报送有关情况。

第八条 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于会议结束后20天内向中国会计学会报送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及会议总结。

召开上述会议涉及更换分会负责人(包括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向中国会计学会提交更换申请、拟任分会负责人人选的名单、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报中国会计学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讨论分会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 分会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会计学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业务活动、发展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分会单位会员名单应当报送中国会计学会备案,分会不得发展个人会员。

分会会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不得超过中国会计学会的会费标准。分会不得超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在会费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分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分会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会的资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分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资金。涉及税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照章纳税。

分会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中国会计学会每年对分会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履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机构及人员情况等。

分会应当按规定组织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中国会计学会提交年检报告。

第十四条 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的;

(二)超出中国会计学会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分会,其行业主管单位未在年检报告上签署意见的;

(四)未按《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换届选举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会议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报告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九)发展个人会员的;

(十)为其他单位代收、代管款项的。

分会年检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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