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变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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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变化

  我国从B0年代初、90年代末开始,一直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探索,先后在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稿)、199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证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与以前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有许多方面新变化。了解这些新变化,对于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方便各地区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清理换证工作进度,保证2004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有重大意义。  
  一、新办法总体结构设计上更加严谨  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构设计上更加严谨规范,共包括六章,27条,即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罚则和附则。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详尽。《会计证管理办法》共18条,不分章节,主要对1991年1月1日实施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稿)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限于当时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对一些问题规范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措施还很不完善。  
  二、新办法分级管理权限更加明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界定。《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并在第二章第3条中强调,只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才能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并详细列举了授权委托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这一规定符合《会计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规定的精神。《旧办法》对管理机构级别规定不清,委托授权单位也只有一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分级管理权限更加具体明确?(1)财政部职责权限: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统一制定;负责统一设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格式、证书式样、证书印制组织方法和编号规则等,加强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标准的统一性,避免个别地区、部门擅自放宽条件,降低考试水平。(2)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委托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权限: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即:①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教材,报财政部备案;②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③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⑤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等。《旧办法》将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等决定权全部下放省级管理部门,使各地区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存在严重政策不平衡问题。个别地区擅自改变管理权限,减少考试科目;在教材内容及试题难易程度方面,规定标准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给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环节管理变化。为了防止“证出多门”,切实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新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实行源头控制办法。(1)严格限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新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才是颁发会计从此资格证书的法定部门,县级财欧部门无权颁发。《旧办法》只在第4条规定会计证颁发由所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级别没有规定。(2)加强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环节的监督:《新办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旧办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三、对会计人员考试和考核趋于严格  
  1.基本条件要求上的变化。《新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旧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改动:(1)根据新《会计法》精神,将第1条改为,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将会计人员道德品质作为首要基本条件予以提出,这是《旧办法》基本条件中没有涉及到的。(2)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而不是只注重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新办法》更强调了会计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的考核,体现了以法治国,以法治理经济秩序的精神。  
  2.考试科目上的变化。(1)《新办法》为了和基本条件保持一致,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上,将财务会计法规改为财经法规,增加了考试内容上法规的涵盖量,目的在于提高会计人员法纪观念和意识。(2)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改为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五级),鼓励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应首选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如个别编远落后地区,由于条件限制,选考珠算,须达到五级方为合格。《旧办法》没有统一规定珠算等级。  
  3.免试条件上的变化。《旧办法》规定,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经考核,能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免试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新办法》对免试情况作了严格限定,会计人员在符合《新办法》第6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基础上,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免试:(1)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2)所学专业一定是“会计类专业”,即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专业、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对于一些非会计类的财经专业,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信息等专业的人员免考资格予以取消。(3)要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含两年)时限内。《旧办法》没有这方面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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