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会计证”办理转入北京市会计证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9:09: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外系统转入本市人员所持“会计证”: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所发的,且符合财政部会计管理办法的有效证件。


  1、所丢失“会计证”必须是本单位所属“会计证” 独立管理部门发放的,并且本人已参加了2O00年3月份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进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具备了继续教育条件。

  2、丢证本人到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会计证独立管理部门)集中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

  3、所丢失原证作废,新证仍用原证号码并添加(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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