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点内容导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2.按出资者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4.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的不同,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6.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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