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4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

(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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