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上课讲义(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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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www.examda.com

1、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意: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例题12】:东强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035缴纳的税款12万元拖至325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万元。
(A) 12 (B) 012 (C) 048 (D) 48
正确答案:b解析:滞纳金=12万元*20*0.05%=0.12万元。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来源:www.examda.com

税款的多退少补



情形


责任界定


处理方式


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计算错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到5年)可以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来源:www.examda.com


纳税人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的


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意加算利息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最新规定)


纳税人少 缴税款


偷税、抗税、


骗税


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资料由朱荣振老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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