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正确掌握考试内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02: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是: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熟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要点1】我国的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协定,应分别熟悉它们的法律效力。

【要点2】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注意: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

【要点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2.行为。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要点4】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要点5】仲裁

(1)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能根据《仲裁法》进行仲裁的纠纷包括: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注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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