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减值的税务会计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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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存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例:某公司2001年库存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纳税金、费用300万元,预计售价1400万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库存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0-200-300=90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0-900=100(万元)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0

   期末结转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100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00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起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01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税前会计利润=2000(万元)

   纳税调整数=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2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100×33%=6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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