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制度缺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14: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 要:缘于基层政府政企不分,乡镇企业产权不明,把会计委派制作为重要的制度变革应用于乡镇企业,既缺乏理论依据,也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整顿乡镇企业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于在乡镇企业实行“有限度”的会计委派制:地方政府委派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乡镇企业会计人员仍对企业法人直接负责。  



关键词:乡镇企业.会计委派制.受托责任.有限度委派

所谓会计委派制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旨在使会计人员摆脱与所属单位的依附关系,从而排除干扰,正确行使会计职能。从近年来会计委派制的实践看,由于会计人员独立超然地位的确立,保证了他们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在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有些地方,为整顿乡镇企业的会计工作秩序,解决财务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将乡镇集体企业纳入到会计委派制实施的范围。从各地区对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情况来看,似乎问题比成绩突出。本文试图在概述会计委派制一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揭示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制度障碍,并提出思路性建议。

一、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一般理论问题  

(一)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模式选择

各地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具体作法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所谓的“会计楼模式”,其操作办法是把会计工作从乡镇集体企业中分离出来,统一在由地方财政或经贸管理部门成立的“会计楼”办公,并由“会计楼”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所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是从原受派单位分离而来(也有些地方是由财政或经贸部门另外选派产生),其工资报酬由“会计楼”统一管理发放。二是所谓的“苏州模式”,其操作方法是由地方政府设立“会计管理站”,并把乡镇集体企业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由“会计管理站”负责管理。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只对“会计管理站”负责,企业负责人无权聘任或解雇。上述两种作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会计楼模式”下,财务会计工作被从企业完全分离出来.而在“苏州模式”下,会计工作仍然在企业内部进行,但处于被企业和所谓的“会计管理站”双重领导的位置。  

(二)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目前理论界有关“会计委派制”实施的理论依据不外乎两种观点,即“受托责任论”和“内部人控制说”。前一种观点的主要内容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对财产所有者存在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受托人要解除责任,就必须做到:第一,把账目交代清楚.第二,保证受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①第一项工作应由企业会计人员执行,第二项工作显然是经营者的职责。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管理当局直接受资产所有者的委托,可以对企业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后一种观点认为,当企业被“内部人控制”的时候,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部人”会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行使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由于“内部人”行为的终极监督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所以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可将终极监督权的相当一部分授予独立于企业经营者的专业会计人员。由他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由此改变现行的会计人员属于或依附于“内部人”这一现状。

二、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制度缺陷  

(一)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理论缺陷

会计委派制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但在乡镇集体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不仅无法根除原有的代理问题,②反而形成了新的代理问题。根据奥尔森的团队理论,一方面,委派的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成员,他的边际贡献与乡镇企业经营者的边际贡献都是不可测度的或测度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委派会计的报酬结构很难与其自身的效用函数一致,也就无法有效激励委派会计认真监督企业的经营者。再加上委派会计本身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知识结构和地位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乡镇企业实施会计委派制并没有有效消除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到上文中的两种观点来看,首先,按照“受托责任论”的要求,委托主体是财产的所有者,会计人员和企业经营者都成为受托人。这种模式在国有企业或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可能会有效,因为在其中政府充当所有者代表的角色,其有权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但对于乡镇集体企业来说,一方面,由于其财产所有权主体难以清晰,地方政府不能以完全所有者身份出现和委派会计人员。另一方面,从会计的目标来看,会计是为全体所有者服务的,需为所有投资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那么在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企业中,就不应由地方政府一方委派会计,因此,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将乡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工作委托给自己选定的会计人员。无论是“会计楼模式”还是“苏州模式”,这种由地方政府直接向乡镇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作法均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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