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12: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小于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2005年度乙公司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7月接受商品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00 17)÷250×100%=46.8%<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50 117=367(万元)

  应纳税额=367×33%=121.1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33%)38.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注: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再作: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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