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与债务承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1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了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法人治理结构的塑造、业务规划的设计以及相应的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等内容。一般认为,以资产、负债的分割、组合作为标准,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可以采取整体、合并、分立等三种不同的方式①。我们试图从重组前后的企业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角度出发,对改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相关鉴证业务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改制方式与责任财产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人取得其权利、义务地位的依据在于其所独立拥有的财产和各种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保证。对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经济权益,民法上以责任财产来称谓③。不同的改制重组方式对拟改制上市的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产生不同的影响,相应其债务承继的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续也有所不同。
  整体改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④,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负债通过变更法人组织形式,必要时辅以引入个别新出资人的改制方式⑤。在整体改制重组的情况下,尽管可能伴随股权的调整⑥,但改制前后法人主体的责任财产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地继承了改制前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整体改制时,就无须为改制所产生的债务承继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续。
  合并改制重组方式是通过将二家或以上的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负债加以集中,从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资产、负债的叠加必然增加责任财产的范围,对原企业的债权人并无不利,但如果良性资产、负债与存在潜在损失的资产、负债混合,则将对一方企业的原债权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
  分立改制重组将原本集中的资产、负债加以分割,并以其中某一部分作为财产核心,从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业原债权人而言,无论其债权落实于分立后的两个或以上法律主体的任何一方,其实际针对的责任财产的范围都有所减少。正是基于合并、分立可能给原企业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民事活动秩序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二、法律的一般规定⑦
  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以下主要探讨在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式下的债务承继(承担)的问题。
  对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公司法》已经有比较明确程序性的规定,可以归纳为:(1)公司在合并或分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履行上述程序,则将对公司的合并、分立造成实质障碍。
  对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因改制重组而涉及的合并、分立,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形成具体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合并、分立之前办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序。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避免纠纷的出发,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告之外征求债权人的同意⑧。
  由于保证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业的债务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通知保证人并征求其书面同意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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