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置换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及其比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15: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各种重组中,不涉及现金流动的资产置换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主流形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整体资产置换是目前企业改组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事项。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一、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一)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而是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二)换入资产会计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差异。换入资产被使用或对外销售后,其计价金额构成了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当期及以后相应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1、换出资产时

  (1)所得税方面

  ①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②在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并应就两者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③在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相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 (2)流转税方面 在流转税方面,因换出资产的种类不同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

  ①如果纳税人以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以物易物”贸易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②如果用于交换或投资的货物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交消费税。③当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实物交换或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作价低于原值,则可免征增值税;反之,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④当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进行易货贸易时,应视同销售交纳营业税。⑤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不征营业税。而凡以场地、房屋“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对每年收取的固定利润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投资物本身不再视同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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