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投资准备
内容:权益法下因被投资方发生一些所有者权益变动而投资方所作的相应权益增加。
具体而言,是指在被投资方因接受追加投资出现资本溢价时、接受资产捐赠时、接受外币资本投入出现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时、因关联交易产生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时、因专项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时,投资方按其持股比例所确定的相应的权益增加额。
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接受捐赠资产
1.受赠方的会计处理
如果受赠的是非现金资产
捐赠当时
借:存货、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受赠的是存货而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进项税可以抵扣)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由受赠方另行支付的一些费用)
如果受赠价值一次计入应税所得(除受赠资产外,假定会计与税务在收支口径上不存在差异,所得税率为33%,下同)
当年实现利润时:
借:所得税(=利润×33%)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待转资产价值 利润)×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待转资产价值×67%)
当年产生的亏损小于受赠价值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待转资产价值-亏损)×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倒挤)
当年产生的亏损大于受赠价值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③如果受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一次交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内平均交纳所得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同上,只是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用每年结转的受赠价值结合当年实现盈亏来认定应交税金和应确认的资本公积。
④当处置捐赠资产时:
除作处置资产分录外,还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