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固定资产期末计价与折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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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一直贬值 |
固定资产价值先贬值而后全部恢复 |
固定资产价值先贬值而后恢复一部分 |
确认
条件 |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始终大于可收回价值 |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先大于可收回价值,而后又小于可收回价值,而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大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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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先大于可收回价值,而后又小于可收回价值,而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小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 |
【例5-6】A公司98年初开始对某管理用设备计提折旧,原价为100万元,假定无残值,折旧期为5年,98年末的可收回价值为60万元。 |
98年的折旧额 |
100÷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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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末的减值准备处理 |
98年末的折余价值=100-20=80(万元),相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60万元,应提减值准备2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 |
99年应提折旧额 |
(年初的账面价值60-净残值0)÷4=15(万元)。 |
2000年的应提折旧额 |
等同于99年。 |
2000年末 |
2000年末可收回价值为24万元 |
2000年末可收回价值为44万元 |
2000年末可收回价值为38万元 |
相比此时的账面价值30,说明固定资产价值仍处于贬值状态,可直接计提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价值的差额。
借:营业外支出 6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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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此时的账面价值30万元,说明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再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40万元相比,可以认定此固定资产的贬值已经全部恢复,应反冲所有已提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
贷:累计折旧 10
(补足的折旧)
营业外支出10(倒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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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此时的账面价值30万元,说明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再与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40万元相比,可以认定此固定资产的贬值只是恢复了一部分。
具体处理过程如下:
①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折余口径40万元与此时的可收回价值38万元相比认定期末应提足减值准备为2万元;
②再结合已提减值准备20万元,认定应在本期反冲多提准备18万元;
③具体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8
贷:累计折旧10
(补足的折旧)
营业外支出 8(倒挤) |
2001年应提折旧额 |
2001年初的账面价值24÷2=12(万元) |
2001年初的账面价值40÷2=20(万元) |
2001年初的账面价值38÷2=19(万元) |
2002年应提折旧额 |
同2001年 |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减值确认条件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