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全程指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00: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4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已告一段落,现在有不少考生开始着手准备2005年的考试。那么,注册会计师到底是怎样一种考试?它有哪些政策?参加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要求等问题目前还有不少考生不是很了解。为了让大家对注册会计师有个全面的了解,现将有关事项简单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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