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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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定率抵扣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进行抵扣。

  (3)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税法有关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来源:www.examda.com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三)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项目和标准。

  (四)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为:

  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地方所得税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4季度已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目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二)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三)税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每月3 200元附加免征额的办法。

  3.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计算。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算: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基本工资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单位为职工代付个人所得税款,应将职工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后,计算应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五)财产租赁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该所得税额按次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七)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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