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胜经:陷阱的识别及对策(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01: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分析了制造陷阱的各种方法之后,我再结合这些年从事考试辅导的经验谈谈如何识别陷阱及相应的复习方法。

  首先,要注重理解,切勿死记硬背。在试题中设计陷阱,主要是为了考察考生对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和深度。如果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只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那就很难躲过陷阱。所以,要有效地识别陷阱,取得理想的成绩,就必须在学习和复习的过程中,力争准确、深刻地把握各个知识点,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多问几个为什么。比如:《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就是很难区分的概念。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就很难把这两个概念准确区分开来。而要把握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含义,就必须理解这两种制度的价值作用。无权代理制度重在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而表见代理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而导致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因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失,所以,因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有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是,如果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就属于表见代理,如果没有产生误信的事由,就属于无权代理。

  其次,注意对所学的各章内容进行综合对照。找出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特别是对于容易混淆的内容,更要认真对比,找出其细微的差别。例如:1.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主观上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抵押和质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同时,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或财产权凭证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财产的担保,特点是质押人必须转移对财产或财产凭证的占有,并且,质押物为动产或权利。

  再次,注意牢记关键数字。在中级试题中,一些关键数字的考察占了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单项选择题更为明显。因此,在复习的过程中,应当对一些重要的数据,特别是容易混淆的数据,要反复复习,争取牢记。比如: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技术出资的最高限额,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股份公镜亩禄崛耸煞莨镜姆⑵鹑巳耸⑵鹑巳瞎汗煞莸姆ǘㄏ薅睿煞莘⑿械淖时鞠薅睿煞莨旧鲜械淖时鞠薅睿⑿械木蛔什薅睿ǘü鸷凸娼鸬奶崛”壤鹊榷际强际跃I婕暗闹匾荨?nbsp.

  第四,注意一般命题的例外。即在一般原则之外存在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这种题在判断题中出现的几率较大。例如:1.公司法中的无形资产出资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中,原则上其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但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五,注意附条件的命题。所谓附条件的命题是指该命题的成立必须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条件,该命题就是错误的。这种命题也很容易成为考试中的陷阱。例如:1.合同法中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监护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2.可撤消合同,如果撤消即为无效合同,如果不予撤消,则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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