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前辅导《审计》第十八章学习辅导(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20: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资格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对注册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2、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的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其权利和义务是:

(1)税务代理人有权按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2)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4)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5)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7)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8)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9)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3、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两次以上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4)税务师在代理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税务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地方税务代理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 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6)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4、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0)其他业务。

5、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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